中華徵信所Mr.REPORT 會員服務使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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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服務之提供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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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方式】

  • Mr. Report之各項付費服務,均採點數制計算,會員欲使用Mr. Report之付費服務,應先行於Mr. Report上購買點數,點數之價格、優惠方案、各項付費服務所需之點數、購買方式等事項,均以Mr. Report上公告者為準。
  • 本公司於確認收到會員購買點數之款項後,即將會員購買之點數、發票儲存於該會員帳號中。會員於Mr. Report購買之點數,僅限該會員用於購買Mr. Report之付費服務,除另有約定外,會員不得將點數轉讓予其他會員,或要求將點數抵充應給付予本公司之其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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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員於Mr. Report上點選購買付費服務,Mr. Report系統回覆確認後,該筆交易即為成立,除另有約定外,會員即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購買。但會員瞭解並同意,如本公司於交易成立後始發現該項付費服務之標價有錯誤,本公司得與會員協商該筆交易改依正確之價格收費;如會員不同意本公司變更該筆交易之收費標準,本公司得解除該筆交易,並將會員因該筆交易所支付之點數全數返還至該會員之帳戶。
  • 除各會員所購買之點數外,本公司得另行依會員所購買之各該點數儲值方案,贈送點數予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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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員使用各項付費服務,將優先扣抵會員所購買之點數,於購買之點數扣完後,始扣抵本公司所贈送之點數。
  • 本公司所贈送之點數係有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屆至後自動歸零,本公司贈送點數之使用期限,依會員於購買時之點數儲值方案所載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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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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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暫停或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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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員瞭解並同意,在下列情形,本公司將得以適當方式通知會員,暫停或中斷Mr. Report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且對會員因此所受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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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刪除或變更Mr. Report之服務或功能時;
    • 因第三人之行為、天災、電信業者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之Mr. Report服務停止或中斷;
    • 因其他非本公司所得完全控制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Mr. Report服務停止或中斷。

【終止服務】

  • 如因法令之變更或主管機關、法院之命令,不再允許提供Mr. Report服務,或繼續提供Mr. Report服務將有重大困難或顯然不符經濟效益,本公司得以電子郵件發送終止服務通知後,同時停止提供Mr. Report服務。除會員得請求將已購買但尚未使用之點數,依原購買之價格,折算退還費用予會員外,本公司不因此而對會員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但本公司依各該儲值方案所額外贈送予會員之點數,不另行退還。
  • 如會員違反本使用條款或個別使用條款,本公司得隨時暫時停止提供服務、或終止會員資格之權利,且不因此而對會員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如因會員違反本使用條款或個別使用條款之行為,導致本公司受有任何損害,或使本公司因而遭受其他會員或第三人之客訴或求償,如會員違反本使用條款或個別使用條款,乙方得隨時暫時停止提供服務、或終止甲方之會員資格之權利,且不因此而對甲方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會員資料保護】

  • 除法令規定或本使用條款、個別使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將保護會員於Mr. Report所輸入之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會員資料、會員於Mr. Report使用紀錄等),不會無故提供予第三人。
  • 會員同意本公司得將會員於Mr. Report所輸入之會員資料,於履行Mr. Report相關服務之必要範圍內,提供予本公司之協力廠商。
  • 會員瞭解並同意,在下列的情況下,本公司可查看或提供會員資料或會員於Mr. Report之使用紀錄給相關政府機關、或主張其權利受侵害並提出適當證明之第三人:
    • 依法令規定、或依司法機關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的命令;
    • 會員涉及違反法令、侵害第三人權益、或違反本使用條款或個別使用條款;
    • 為維護本公司之合法權益;
    • 為保護其他會員的合法權益;
    • 為維護Mr. Report的正常運作。
  • 會員同意並瞭解,當會員申請註冊或使用Mr. Report服務時,所提供或由伺服器自動蒐集之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會員資料、會員於Mr. Report之使用紀錄),本公司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包括跨國間的傳輸與儲存,詳請參見Mr. Report另行提供之「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書」。
【準據法、管轄權及其他條款】
  • 本使用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之任一條款,如與現行法令抵觸或有其他無效事由,均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有效性。
  • 本使用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之相關使用規範及約定,均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 會員與本公司間就使用Mr. Report所生之一切法律爭議或糾紛,雙方均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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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員瞭解並同意,本公司、本公司所屬CRIF集團母公司CRIF S.P.A.、以及CRIF集團內的所有公司,可向第三方告知會員為本公司服務之客戶之事實。

  本會員服務使用條款最近更新:112年1月30日

中華徵信所 DRA信用保險之風險評估 服務授權同意書

第 1 條 主旨
CCIS應提供「資訊」予「公司」,且「公司」接受並同意支付本合約第3條規定之費用予CCIS。「資訊」是指「公司」於本協議之附件1(「資訊和收費條件」) 所選擇之報告。「資訊」包括於臺灣之商業實體以及商業人士之經濟活動相關的商業資訊(以下統稱為「報告」),但不包括消費者以及非進行營業或提供專業服務之實體的資訊。「公司」瞭解每筆「資訊」僅於可查詢到時才會提供。

第 2 條 提供服務的方式
  1. 基於「公司」的書面要求,CCIS 將以電子方式或其他附件一所列之方式,提供「資訊」給「公司」。「公司」應於本合約第 4.1條所規定的期限內,按次向CCIS查詢「資訊」,且該「資訊」僅能供「公司」單獨使用。
  2. 「公司」瞭解並接受,「公司」依本合約所要求的任何種類「資訊」或數據,CCIS將在合理努力的基礎上,依附件 1 的時程內提供。
  3. 「公司」瞭解CCIS所提供之「資訊」和數據係自多方來源匯集而成,其中包括公開資訊(即官方檔案)和其他第三方資料提供者。「公司」瞭解「資訊」的任何評等均僅依此處所包含的資訊及數據來計算。「資訊」皆按原樣提供,CCIS並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責任。
  4. 「公司」提供予CCIS之任何資料,CCIS僅會基於「公司」之利益,以為「公司」提供「資訊」之目的而處理。但CCIS於收到該等資料及數據前,就已得知或取得者,不在此限。
  5. CCIS得變更提供「資訊」之方式,惟應於變更前30日以書面通知「公司」。CCIS變更之後,「公司」應自行負擔費用,執行後續的技術措施,以使用及接收「資訊」。縱使有相反的約定,如因法令修正影響到「資訊」,CCIS保留即時修正「資訊」內容及架構之權利,以符合法律規範,CCIS無須因前開修改對「公司」負責。
  6. 如果「公司」將其依本合約所取得之任何數據與資料,交由任何第三人管理(包括但不限於IT公司),而可能導致任何與CCIS或CCIS之母公司、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有競爭關係之企業,直接或間接取得或接觸「資訊」或CCIS之「機密資訊」之內容者,非經CCIS事前書面同意,「公司」不得為之。違反本項約定之行為,將被視為重大違約。
  7. 「公司」不得修改「資訊」的內容,以免扭曲CCIS提供之內容。
  8. 如CCIS就「資訊」之利用受有任何限制或禁止,CCIS亦得隨時對「公司」施加同等之限制或禁止。除前述情形外,「資訊」之利用亦可能會因適用法規或法院及監理機關之解釋,而受到限制或禁止。此外,CCIS可隨時對「資訊」之利用施以合理之限制或要求,以妥善管理,確保「資料」隱私或機密的完整性。縱使有相反的約定,如果此種限制或禁止將對「公司」的經營造成負面影響,雙方當事人應本於善意協商。

第 3 條 服務費用和付款條件

  1. 費用
    「公司」應依本合約附件一(「 資訊和收費條件」)中之約定,為CCIS 所提供之「資訊」支付費用。
  2. 付款條件
    1. CCIS之發票會依附件一之規範提供給「公司」,「公司」應於收受發票後30日內付清,否即視為逾期。「公司」應以支票,或匯款至發票所指示之銀行帳戶(尤佳)方式付款。如「公司」有任何未依發票給付款項之情形,於「公司」付清其所有款項之前,CCIS均可依本合約第 4 條之約定,終止或停止履行其於本合約之一切義務。
    2. 如「公司」有遲延給付之情形,CCIS有權請求「公司」支付延遲利息,金額按發票之應付金額再加上遲延期間依年息百分之十六(16%)計算之遲延利息。
    3. 縱使雙方當事人就本合約產生任何糾紛,「公司」仍應給付所有已到期之款項,不得就其付款義務主張抵銷,亦不得以意外或因不可預見之情形發生,而要求減輕給付。
  3. 服務費用之調整
    本合約續約時,服務費用可能會按年度增加,如有調整,應於續約前三十日(30)通知「公司」。

第 4 條 期限和終止

  1. 本合約自生效日起生效,除非依本合約第4.2條、4.3條約定提前終止,於附件 1 中所定之期限(「有效期間」)內持續有效。 除非任一方當事人於本合約期限屆至前三十(30)日通知另一方不欲續約,則本合約期限屆滿後,將依附件1之期限自動更新。
  2. 如任一方有以下情形,則另一方可以書面立即終止本合約:一、陷於無力清償;二、被聲請破產; 三、進入清算;四、停止持續經營,或未依正常商業程序經營業務; 或(v) 因適用或管轄法律的修改和/或違反第 2.7、6.4、6.5 條和第 7 條和第 8 條的重大違約行為。
  3. 如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之任何條款,未違約方得以書面要求違約方於30日內改正(如果該違約情形係可改正),並警告違約方如未改正將終止本合約,如違約方未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改正,未違約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立即終止本合約。
  4. 如本合約條款另有約定者,於本合約終止後繼續有效,特別是本合約第 7 條和第 8 條。

第 5 條 暫停服務
  雖有第 4.2條和第4.3條之規定,如CCIS 有合理依據認為「公司」在利用或傳播「資訊」(無論是全部或一部)時,違反本合約的約定或應適用之法規,CCIS可以書面提前24小時通知「公司」暫停本合約。如果「公司」合理地證明,並以書面通知 CCIS,其始終遵守本合約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則 CCIS 將恢復啟動本合約。

第 6 條 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1. CCIS僅就CCIS之欺詐行為而使「公司」蒙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CCIS 不對「資訊」的正確性、真實性、完整性和詳盡性承擔任何責任。在任何情況下,CCIS 均不對因不可抗力,國內和國際網際網路連接及網際網路系統之錯誤運作而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2. CCIS對「公司」利用「資訊」所為之任何決定或決策,均不負任何責任。 CCIS 對「公司」因不當利用「資訊」而導致的延誤、損失、損害、費用及其他請求等,均不負任何責任。縱使有相反的約定,CCIS就本合約所負的責任上限(不論該等責任係基於何種法令,亦不論係因契約或侵權而生),均不超過「公司」於請求原因發生日起12個月內,因本合約所支付予CCIS的金額總和。在任何情況下,CCIS 均不對間接損害、結果性損害、附隨性損害、特殊損害、懲罰性損害賠償、消極損害(所失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等及其他性質相似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包括利潤損失、資料遺失,及因使用資料所生之損失。
  3. 「公司」聲明並保證其資料真實、正確並符合實際情況; 特別是「公司」承諾提供「公司」代表人之詳細資訊。 如果該代表人無權代表「公司」,本合約自動終止,CCIS 有權保留任何預付金額(如有)作為違約金。
  4. 「公司」聲明並保證將遵守所有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範(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公平資訊實施原則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以訂購、接收和處理「資訊」。
  5. 「公司」聲明並保證,除非被授予附件1之特殊權利,其不會直接或間接、自行或透過任何代理人或第三方,為下列行為:(a) 請求、編譯、儲存、維護或使用「資訊」來建構其自己的資料庫,用於內部使用以外的目的; (b) 拷貝或以其他方式複製「資訊」,用於內部使用以外的目的; (c)將「資訊」的全部或一部,揭露、商業化、轉售、分發、轉讓或出售給任何第三方。縱使有相反的約定,「公司」的子公司僅可基於內部使用之目的使用「資訊」。「公司」應促使其子公司遵守本合約中與「資訊」使用相關的所有義務。
  6. 「公司」如違反其依本合約所為之承諾、陳述和保證,以致CCIS受有任何損害,「公司」均應負責。CCIS如因「公司」違約,遭受任何索賠、損害、成本、收費、費用、責任、要求,或有任何人或政府機關對CCIS提出前述請求或主張,「公司」均應完全且有效地賠償CCIS之一切損失。CCIS 同意在收到或知悉任何此類索賠、訴訟或要求後,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公司」,並提供「公司」對前開索賠、訴訟或要求辯護或參與辯護的機會。 CCIS 同意,除非事先獲得「公司」的批准和同意,否則任何有關索賠、訴訟或要求的和解或付款對「公司」均不具有約束力,但「公司」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批准或同意。此外,CCIS 將以一切合理的方式與「公司」合作(費用由「公司」自行承擔),以協助對前述主張、索賠、或訴訟之辯護。
  7. 「公司」允許CCIS以電子郵件、電話或郵寄方式向該公司提供要約、新產品和服務目錄、有關「資訊」的銷售活動,以及CCIS提供的任何新產品和服務。

第 7 條 保密
  任一方當事人均應保護所有機密資訊,不得直接或間接揭露、複製、轉讓,或使第三人可取得他方之機密資訊。 本合約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與任何本合約相關之資料或資訊、商業秘密,以及任何與本合約履行相關之契約、技術或說明文件。如果任一方當事人違反本條之約定,另一方可不經通知立即終止本合約,請求於終止前後所生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損失,CCIS並有權立即暫停服務。
除可公開取得的資料和資訊外,「資訊」應被視為機密資訊。
  「公司」允許CCIS 在其廣告和行銷文件中,表示「公司」為「資訊」用戶。

第 8 條 智慧財產權

  1. 對於CCIS 提供的任何文件或資訊中所包含的任何權利聲明,「公司」不得更改、刪除、修改或隱匿。任一方均不得使用他方的名稱、商標、企業名稱或標識,無論該名稱、商標、企業名稱或標識是否已註冊。
  2. CCIS 提供予「公司」的任何技術標準、記錄、使用協議和/或任何技術文件,皆為 CCIS 的專有財產;在本協議任何情況下,CCIS 均未將其所有權益轉讓、授權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公司」。

第 9 條 資料保護

  1. 為使用服務而傳達給 CCIS 的資料和資訊,僅能與經濟活動的進行相關,並按照應適用的商業和工業保密法規進行處理,不得揭露消費者或非進行商業和/或專業活動者之個人資訊。
  2. CCIS 告知「公司」,與「公司」相關的、已經提供或將由CCIS傳達的個人資料,將用於提供服務和履行法律義務之目的。「公司」提供的任何個人資訊,包含統計目的和行銷分析,將被視為CCIS活動的一部份,CCIS得使用於履行法定義務(例如民事、稅務或會計)、合約關係管理、履行合約義務、在法庭內外執行或維護一切CCIS權益等目的。但前開資訊的目的、商業推廣行為必須與CCIS的活動有關。這些資料會依適用之資料保護法採取資安措施,一部分會以書面保存,一部分以電子方式儲存。基於提供服務之目的,這些資料可能會揭露給CCIS 集團內之其他成員(不論境內或境外),或與CCIS集團內成員有合作或對應之合約關係者,或基於現有通信、資訊手段之理由,將前開資料提供給受CCIS要求以執行特定服務之外部公司,但應以履行本合約之目的為限。前述資料也可能傳達和/或傳播給下列之人:
    1. 依法得接收之人;
    2. 就上述目的,代表CCIS執行特定任務的第三方;
    3. 律師事務所或顧問,以在法庭內外執行或捍衛權利;
    4. 就上述目的,向CCIS之子公司、聯營公司、關係企業、母公司,或CCIS之銷售網絡(代理商、經紀人、經銷商、分銷商等)提供;
    5. 與上述目的相關的任何第三方用戶。 如果CCIS為執行有利於「公司」的活動,有必要將「公司」先前已傳送予CCIS的個人資料及資料提供給第三人,「公司」保證向 CCIS 提供的此類資訊或個人資料應完全符合相關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如果此類資料傳送需要得到利害關係人的同意,「公司」亦為 CCIS獲得該等同意。
  3. 為執行本合約而處理之「公司」資料,歸CCIS所有。CCIS為執行本協議而處理該公司資料的所有者。 由 CCIS 任命的完整經理人名單,可向 CCIS 註冊辦公室索取。

第 10 條 準據法和爭議處理

  1. 本合約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下稱「中華民國」)並依其解釋。
  2. 兩造當事人間的任何爭議,如不能透過協商解決,均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第 11 條 其他

  1. 本合約的任何變更和修改,均應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當事人簽署為之,否則應視為無效。
  2. 「公司」明確授權CCIS,經事先書面通知後,可將本合約轉讓給CCIS之子公司、母公司、關係企業或聯營公司。
  3. 本合約以中文和英語兩種語言表示。 如英文版與中文版有任何衝突,以中文版為準。
  4. 以下附件之附件 1(「資訊和收費條件」)為本合約整體之一部分。

基上所述,雙方已於生效日期正式簽署本合約。
【附件 1】

資訊和收費條件

有效期間
協議履行地點:
生效日
期間
雙方可提前三(3)個月以書面通知終止本服務。
付款條件
以下價格不含稅,並以美元/新台幣表示。
每個月底,CCIS 將以電子郵件依「公司」當月訂單開立發票給「公司」。 開票的幣別將與下方"產品描述和價格"中的相同,並且該公司將以與發票相同的幣別付款。
通訊
本合約相關之所有通訊將依以下方式寄送給雙方:
1. 為本合約後續安排之目的
「公司」:
“女士/先生............'電子郵件......'電話......
CCIS:
“女士/先生 ..... '電子郵件......”
2. 為發送查詢訂單,「公司」將透過以下電子郵件發送:
3.為回覆查詢訂單,CCIS將透過以下電子郵件發送:
4. 為雙方通訊,雙方將使用以下電子郵件:
就本合約所要求之通知,雙方同意發送至前開電子郵件地址的電子郵件構成充分且有效的通知。
產品描述
價格和發票
價格
價格不含稅
開立發票
發票開立與所提供服務完成情況相關(見上文)。
發票地址
COMPANY Attn/Up:
該公司 致:

債務人風險評估(或 DRA)的強制條款
  1. DRA 描述:債務人風險評估(或 DRA)旨在衡量一間公司未來12 個月的信用風險。 該評估以不同的指標計算,例如公司的財務實力、盈利能力、償付能力、環境因素和公司管理。 分數範圍從 0(違約公司)到 10(最高分)。公司風險評估顯示在縮寫為“DRA”(債務人風險評估)界面中,包括其價值、歷史和違約概率的定義。
  2. 如果「公司」訂購 DRA,無論是單獨的還是與其他 CRIF 產品/資訊(“CRIF DRA”)相整合,「公司」同意遵守下列所有強制條款:
    2.1 「公司」知悉,CRIF DRA的企業信用評估是指依相關規則得出信用評分或私人信用評等,並且 CCIS 及其供應商/授權方均非註冊為評等機構。
    2.2 「公司」知悉 CRIF DRA 和此類信用評分或私人信用評等不得用於監管目的。監管目的意指將CRIF DRA利用在Moody’s、 S&P等,依法需受特定法律規範的信用評等機構對證券、債券等之評等活動。
    2.3 「公司」聲明並保證 (a) 其不從事貿易信用保險業務和 (b)受保密義務的約束,並對 CRIF DRA 嚴格保密,不得轉售、散佈或以任何可能使其公開的方式使用它。
    2.4 「公司」僅可將 CRIF DRA在台灣境內作為其自身商業活動之內部使用,並明確同意凡是將CRIF DRA的一部分或任何部分,以複製、轉售、出租、出借、交換、傳遞或揭露予第三方(無論是否與「公司」有關,包括「公司」集團內成員,亦不論是否為「公司」所在國家),均嚴格禁止。
    2.5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CRIF DRA更改、誤傳、反編譯或反組譯,也不得摘錄其全部或部分資訊,特別是為了提供給第三方之目的。
  3. 就 CRIF DRA 而言,如果強制條款與本合約的其他條款有任何衝突,以強制條款為準。
本服務協議(「本協議」)於 2022年07月13日生效 :